應緣論法
莫落人我
著人我相
無非戲論
爾本丈夫
我亦耳
佛性同等
光相照
一時共演法義
只為眾生
若不如是
即是一時作賊
若真怨瞋
即成俗漢之失
莫好用刀殺人
要在以劍活人
此段義旨,略解白如下——
應緣而說法,貴在隨機,不為立我、不為破他;一落人我對待,便成戲論,轉失本旨。所謂人我相起,則所說皆成妄計,非真實義。
本來人人具足佛性,平等無二;你我之間,唯是光光相照,體用不隔。當下共演法義,不過是因緣和合,為利益眾生而施設方便。
若離此本懷,或爭勝負、或起瞋怨,則不但失法,亦失其人,淪為世俗情見;口說法而心作賊,名為「一時作賊」。
是故說法之要,不在鋒利傷人,而在轉化活人。刀可斷命,劍亦可救人——關鍵不在器,而在用心:若契理契機,一言可令回頭;若違理違機,萬語反增繫縛。
總歸一句:
離人我相,依法不依情;
順緣分享,以活人為本。
幻僧慧日
2026/5/6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