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大乘大集地藏十輪經》云:
「我終不許外道俗人舉苾芻罪。」
又云:
「設依實事而呵舉者,尚不應受,況於非實。」
佛陀何以作此教誡?
非謂出家人無過,亦非縱容破戒,而是護持僧伽律制、和合清淨,防止俗情妄斷僧事,造諸口業。
其義有五:
一、護持僧團律制
僧有僧戒,過有輕重,舉罪、懺悔、羯磨、擯出,皆有律制。居士不具僧團羯磨資格,不應擅於大眾中裁斷僧罪。
二、防止妄見毀謗
凡夫所見,未必盡知因緣;耳聞之事,未必皆是實情。若憑片面見聞、個人好惡,妄指僧過,易造妄語、惡口、兩舌之業。
三、護持僧伽和合
僧團為正法住世之依處。若任由俗眾憑私見公然攻訐,挑動是非,則僧俗失和,法眾不安,正法弘傳亦受障礙。
四、護持眾生信心
僧寶住持佛法,為世間福田。若無實據而妄加毀謗,易令初學退失信心,障礙眾生聞法修行之善根。
五、令有過者依法改過
佛制戒律,旨在止惡修善、令僧清淨。僧若犯戒,應由僧團依法審察處置,使其知過懺悔,而非任由俗眾以瞋心羞辱。
須知:
不俗人擅舉僧罪,非謂不得如實反映侵害;若涉及違法、傷害眾生之事,仍應循正當途徑求助、舉報,依法處理。
🪷 和尚拈提
佛不許俗人擅舉僧過,
非護一人之短,
乃護僧伽之制;
非縱破戒之行,
乃防非法之諍。
僧有過,依佛律治之;
俗有疑,循僧法陳之。
不以耳聞為實,
不以猜測為證;
不因私怨毀僧,
不藉護法造業。
尤其無憑無據、似是而非之言,公然詆毀出家法師,既損人清譽,亦染自心,口業因果,豈可輕忽!
敬僧非盲從,
護法非護短;
依法不依人,
依實不依情。
一心恭敬,增長善根;
一念瞋慢,則造惡業。
願諸在家居士,
慎護口業,恭敬三寶;
莫以凡情測僧德,
莫以妄言壞和合。
幻僧慧日
2026年11月1日
摩訶般若波羅密
